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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人: 王东英 提问时间:2024-01-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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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举请中央领导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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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: 投诉人:王东英,女,汉族,住:天津市宁河区棘坨镇高景庄村3排2号,身份证号:120221195801021542,电话:13132135078,15802220688。
被投诉人: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(2015)宁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。
被投诉人:天津市益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,经理王 请求事项
1、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害。
2、责令被投诉法院撤销3661号错误判决,监督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,认定投诉人的丈夫于桂田实属工伤,作出合理赔偿的公平判决。
事实与理由
2011年4月1日,于桂田被包工头于洪生,利用骗言雇佣给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供热站扩建工程工地内干活,任电工。2011年5月3日16:00出现事故,造成右腿截肢,终生残废,根据劳动法的规定,于洪生和供热站应承担所有的赔偿。
综上所述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但因被投诉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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